(2017)苏011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昌雪海酒店管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昌雪海酒店管理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0号。被执行人南京昌雪海酒店管理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大街柳营99号3幢。申请执行人江苏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昌雪海酒店管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京昌雪海酒店管理限公司银行存款797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崔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