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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谭显政与陈国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显政,陈国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显政,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陈国常,男,生于1956年12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谭显政与被执行人陈国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7)川170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7月16日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谭显政申请解除本案在诉前财产保全时所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车牌号为川SG55**小轿车一辆,该车所有权人刘明琴)。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明琴所有的车牌号为x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