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州沪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奔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北京奔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沪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奔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北京奔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600-1号原告温州沪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荣华,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伟,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奔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负责人武明强被告北京奔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2幢1058室。法定代表人田红利,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州沪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奔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北京奔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奔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北京奔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沪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奔茨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孟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