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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咸安执补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细华、杨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细华,杨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咸安执补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郭细华,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杨坚,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细华与被执行人杨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坚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等相关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4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宏 敢审判员 彭���华审判员 李 启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悬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