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锦钢与蔡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锦钢,蔡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776号原告马锦钢,男,1988年10月19日生,住陕西省。被告蔡陶祥,男,1994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原告马锦钢与被告蔡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锦钢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锦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锦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锦钢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淑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