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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锦钢与蔡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锦钢,蔡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776号原告马锦钢,男,1988年10月19日生,住陕西省。被告蔡陶祥,男,1994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原告马锦钢与被告蔡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锦钢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锦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锦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锦钢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淑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