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谭永成申请执行和兴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成,个旧市和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执57号申请执行人:谭永成,男,195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被执行人:个旧市和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简称和兴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法定代表人:张承明,公司总经理。谭永成申请执行和兴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案,依照本院(2016)云25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和兴公司应给付谭永成合作投资收益分配款9877742元,并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3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和兴公司负担。本院依谭永成申请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为此应收取执行费76789元。诉讼中,本院依谭永成申请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云25民初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和兴公司位于个旧市的房产八处。执行中,经查询从和兴公司的两个银行帐户内扣划了存款300000元,案外人李X对其中一个帐户内的存款权属提出异议,正在核实和协商处理。另查明,和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明涉及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请求在张承明刑事案件终结后再对查封的房产进行执行处置,申请执行人谭永成同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张承明刑事案件终结后再对已查封的和兴公司房产进行执行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锦伟审判员  张智忠审判员  佘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