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异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雅文与黄燕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雅文,黄燕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异9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杨雅文,女,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燕瑜,女,汉族,1986年4月4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杨雅文申请执行黄燕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出具(2016)苏0509执恢68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杨雅文,因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本案至此结案。后申请执行人杨雅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法院的执结行为持有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执行异议案件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7年7月13日召开听证,异议人杨雅文、被执行人黄燕瑜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雅文异议称: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意以面料抵给异议人。当时异议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就向异议人交付了面料,当时向法院告知双方已经和解,法院让异议人写了结案申请。结案后,异议人发现被执行人交付的面料有重大质量问题,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时隐瞒了该重要情况,异议人认为已构成欺诈,故找到被执行人要求撤销双方已达成的和解协议,退回面料,恢复原案执行,并向法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但法院告知该案已经作结案处理。据此,异议人对本次执行结案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5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1份结案申请,载明:“我杨雅文与黄燕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我们双方达成和解,并黄燕瑜履行完毕,向法院申请结案”。后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出具(2016)苏0509执恢68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杨雅文,因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本案至此结案。以上事实,由执行结案通知书、结案申请书、异议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中,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异议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中也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黄燕瑜履行完毕,要求结案。据此,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并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2016)苏0509执恢683号执行案件发出执行结案通知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雅文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章 伟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屏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