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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学和与李银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和,李银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158号申请人:汪学和,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李银刚,��,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学和与申请人李银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8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李银刚赔偿汪学和各项人身损害合计5600元,本协议签订前李银刚已经支付汪学和3000元,余款26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汪学和电动三轮车维修费由李银刚承担,此款已支付;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九十五条之规定,��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平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