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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86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涛与高亮、高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涛,高亮,高欢,张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涛,男,生于1986年5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亮,男,生于1988年4月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欢,女,生于1986年5月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瑜,女,生于1986年8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安涛与高亮、高欢、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陕0802执286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欢在中国工商银行26×××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74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欢在中国工商银行26×××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7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夏仲伟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