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英明、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明,王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陈英明,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王永忠(曾用名:王英忠),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陈英明与被告王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英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永忠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2执1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彭文良审判员 许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