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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涂云飞与曾亚辉、李芬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云飞,曾亚辉,李芬芬,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434号原告:涂云飞,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曾亚辉,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李芬芬,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87号(12)。法定代表人:汪楠钦,经理。原告涂云飞与被告曾亚辉、李芬芬、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涂云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云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云飞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涂云飞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永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