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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6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谭显政与陈国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显政,陈国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显政,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刚毅,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国常,男,生于1956年12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谭显政与被执行人陈国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显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0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7月6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国常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万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国常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理处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96.12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