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斌杰、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斌杰,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斌杰,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靖宇,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31号武汉电脑大世界18088室。法定代表人:张钜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云、黄先平,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斌杰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曼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海鹏、白瑞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刘政益担任记录。上诉人钟斌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靖宇,被上诉人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对因工作调整应予变更的审判人员未予变更,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钟斌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肖 曼审判员 白 瑞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政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