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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鑫富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杜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黔西南州鑫富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杜留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971号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益海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常翠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扈致颖,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黔西南州鑫富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广场南路。法定代表人:杜留军,职务:董事长。被告:杜留军,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鑫富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杜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黔西南州鑫富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杜留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4元,减半收取2727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卢爱华人民陪审员  王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卫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