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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余志勋与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勋,刘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398号原告:余志勋,男,1977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委托代理人:邓卫民,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扬,男,1994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原告余志勋与被告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原告余志勋于2017年0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志勋以与被告刘扬已经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50元,减半收取计698.75元,由原告余志勋负担。审判员  陈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