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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波与宽城区万利名烟名酒店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宽城区万利名烟名酒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83号原告:张波,现住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宽城区万利名烟名酒店,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华大天郎国际社区B4/5/6/64栋2单元106号门市。经营者:刘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梅,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宽城区万利名烟名酒店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颖人民陪审员  衣守红人民陪审员  郑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