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耿红军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678号原告耿红军,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黄庄镇耿庄村中街*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66********。被告任新全,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滩王庄启卫街*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7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任新全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耿红军欠款25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新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