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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牛海宇与苏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海宇,苏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30民初235号原告:牛海宇。被告:苏秀龙。原告牛海宇与被告苏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牛海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万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欠款4个月的利息损失;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2016年9月15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2万元。原商定于2017年1月15日之前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欠款,之后被告电话关机一直拖欠至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苏秀龙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牛海宇借款2500元;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牛海宇借款2500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牛海宇借款25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牛海宇借款25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牛海宇借款2500元;以上共计12500元;二、其余双方互不纠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牛海宇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亚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