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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谢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397号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原告马建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谢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429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429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书记员”冯小镔”补正为”王静”。审判员  王晓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