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谢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397号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原告马建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谢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429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429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书记员”冯小镔”补正为”王静”。审判员 王晓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