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玉山、张其刚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山,张其刚,殷玉春,张晓雪,陈鹏,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山,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淄博丝织一厂退休职工,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飞,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其刚,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玉春,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雪,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鹏,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第三人: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波,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婧,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玉山因与被上诉人张其刚、殷玉春、张晓雪、陈鹏、原审第三人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案件审理及合议均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玉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光龙审判员  李灵福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