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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3680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680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山,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海安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维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