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3680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680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山,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海安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维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