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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洪玉、张京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玉,张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洪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京梅,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洪玉与被执行人张京梅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5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176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盛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祥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