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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贡区宏久保温材料厂与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贡区宏久保温材料厂,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章贡区宏久保温材料厂,住赣州市章贡区砂石镇埠上村单桥小组。被申请人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住赣州市章贡区砂石镇埠上村单桥小组323国道旁。本院立案执行的章贡区宏久保温材料厂与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章民四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赣07民终27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79251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章贡区宏久保温材料厂,申请执行人章贡区宏久保温材料厂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14.079251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章民四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赣07民终2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胡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