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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一兰、饶飞飞与张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一兰,饶飞飞,张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150号原告:文一兰,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饶飞飞,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德英,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一兰、饶飞飞与被告张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一兰、饶飞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国家和他人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一兰、饶飞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遥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