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嘉行铁合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嘉行铁合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018号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建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遵义嘉行铁合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荣,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嘉行铁合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4执10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 塔 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