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祖根与谢裕大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根,谢裕大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955号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谢裕大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区(文峰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一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徽州分所律师。原告徐祖根与被告谢裕大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徐祖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祖根负担。审 判 员 卢泽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