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明长与温州市瑞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长,温州市瑞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470号原告:许明长,男,1976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温州市瑞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百有西街97号一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孝。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长诉被告温州市瑞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明长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明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长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瑞利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秋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