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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芝清、劳达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芝清,劳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张芝清,女,193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劳达林,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张芝清与被执行人劳达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桂0521合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世群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劳达林支付赔偿款56567.8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房产、国土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马万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