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华春、蔡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华春,蔡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829号申请执行人项华春,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系武钢乌龙泉矿退休工人,户籍地址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蔡宏斌,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无职业,户籍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项华春与被执行人蔡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28日作出的(2000)夏乌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5日权利人项华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蔡宏斌应向申请执行人项华春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自1999年4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受理费826元、调查取证费200元、执行费1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宏斌已于2016年6月14日死亡,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蔡宏斌名下无房屋、车辆等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项华春提供的执行线索:被执行人蔡宏斌的子女所居住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齐心村周家湾村54号房屋与村民李保安所居住的55号房屋之间的巷道上的二层临时建筑,系被执行人蔡宏斌生前出资与李保安共同搭建(无合法手续),两家各占其中一层,蔡宏斌虽已死亡,但该临时建筑中一层份额应归为蔡宏斌的遗产。本院调取本院(89)民字第50号、(2000)夏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查明,蔡宏斌与其前妻胡爱荣于1989年3月25日离婚,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齐心村周家湾村54号房屋系蔡宏斌前妻胡爱荣所有,婚生子女蔡兴刚、蔡兴钱、蔡甜由胡爱荣抚养;1990年5月,蔡宏斌与曹桃香再婚,并生育二子蔡兴年、蔡兴欢,2000年6月29日,蔡宏斌与曹桃香调解离婚,婚生子蔡兴年、蔡兴欢由曹桃香抚养。另查明:离婚后蔡宏斌独自生活未再婚,2012年间,蔡宏斌搬回纸坊街齐心村周家湾村54号房屋随蔡兴刚、蔡兴钱、蔡甜生活。2014年间,为便于蔡宏斌生活,蔡兴刚、蔡兴钱、蔡甜与55号房屋户主李保安共同出资将两家之间的巷道改建成二层临时建筑,约定每家各占一层。本院向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齐心村村民委员会查明:2017年间,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对江夏区纸坊街齐心村谢家湾进行棚户区改造,54号和55号房屋均在拆迁改造范围之中。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齐心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5日与蔡兴刚、蔡兴钱、蔡甜共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编号为:229号),协议约定:纸坊街齐心村周家湾村5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52.5㎡(含巷道上的二层临时建筑37.94㎡),符合补偿面积认定标准的建筑面积为566.84㎡,地面附属物及其他补偿费为66214.2元。综上,本院认为,项华春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无其他证据证实江夏区纸坊街齐心村周家湾村54号房屋与55号房屋之间巷道上临时建筑系被执行人蔡宏斌生前出资所建。因被执行人蔡宏斌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5执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