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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钱怀林、河南广川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怀林,河南广川粮油有限公司,唐曦,梁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49-1号申请人:钱怀林,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广川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524K4C。法定代表人:唐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唐曦,河南广川粮油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梁玉梅,河南广川粮油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钱怀林与被申请人河南广川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皖0321财保142号、(2017)皖0321财保142号之一、(2017)皖0321财保142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广川粮油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经五路支行(账号:41×××06)、梁玉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五路支行(账号62×××27)、唐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账号:62×××79)的存款90万元,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提供90万元担保。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河南广川粮油有限公司、唐曦、梁玉梅的冻结款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广川粮油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五路支行(账号:41×××06)、梁玉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五路支行(账号62×××27)、唐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账号:62×××79)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