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莉与孔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冬梅,董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冬梅,女,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莉,女,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上诉人孔冬梅因与被上诉人董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冬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冬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冬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孔冬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宜东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