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长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568号原告: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怡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裴兆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长军,男,45岁,汉族,现住迁西县。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