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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庆军、唐友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军,唐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孙庆军,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唐友德,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庆军与被执行人唐友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4937.09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正在服刑中;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