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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任栓林、冯合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任栓林,冯合群,冯青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71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该社职工。被告任栓林,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冯合群,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冯青群,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任栓林、冯合群、冯青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