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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李丽华、杨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华,杨旸,李佳娜,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开昂绿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225号申请人:李丽华,女,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平,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旸,男,1965年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李佳娜,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98号。法定代表人:杨旸。被申请人: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488号。法定代表人:杨旸。被申请人:江西开昂绿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联排厂房东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86957R。法定代表人:罗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丽华诉被申请人杨旸、李佳娜、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开昂绿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丽华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旸、李佳娜、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开昂绿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1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旸、李佳娜、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开昂绿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李丽华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刘国根人民陪审员  胡君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