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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孙敏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740号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李建军,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与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所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