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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海云与刘青树、赤峰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云,刘青树,赤峰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592号原告:王海云,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梅,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青树,男,1985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张文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云与被告刘青树、赤峰兴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东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