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显化、董淑珍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显化,董淑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显化,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淑珍,女,汉族,1961年10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再审申请人陈显化因与被申请人董淑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0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显化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陈显化返还董淑珍50万元不当得利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根据(2013)漯民三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董淑珍已向陈显化还款274万元,其中现金41万元、转账233万元,其中包含2010年4月份向陈显化转账50万元,该50万元应从陈显化、田慧敏、田康向董淑珍的转账总额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支持董淑珍要求陈显化返还生效判决认定的其应向田康偿还的50万元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显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