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刚琦与被执行人高强、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刚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567号申请人:何刚琦,男,汉族,生于1951年7月2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高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3日,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刚琦与被执行人高强、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珑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