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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路348号。负责人:陆金根,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俐,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祥,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户藉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与张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8861.67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祥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其所有的苏A×××××雪佛兰牌轿车壹辆,本院虽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了查封手续,因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黎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