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崔正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正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11号罪犯崔正林,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崔东沟村北新街**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5)杨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正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崔正林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正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正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正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