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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破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首钢吉泰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钢吉泰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破字第4-6号申请人北京首钢吉泰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阳,总经理。2017年7月13日,北京首钢吉泰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该公司破产财产已经执行完毕,主要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请求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北京首钢吉泰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财分配完结,主要清算工作已经完成,管理人的申请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首钢吉泰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黄占山审 判 员  刘海云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 岩书 记 员  亢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