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骆邦奇与赖发来、孙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邦奇,赖发来,孙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34号申请人:骆邦奇,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赖发来,男,1963年9月2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金沙县。被执行人:孙卫东,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立案执行的骆邦奇申请执行赖发来、孙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赖发来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0元,负担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孙卫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卫东中国工商银行卡,并划拨了其存款11000元,已兑付申请人骆邦奇,被执行人赖发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3执1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