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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保友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友,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916号原告:李保友,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男,199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665196146。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珽,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友与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友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