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林少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林少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8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负责人:林建宏,系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民,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职员。被告:林少钦,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被告林少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少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少钦支付结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的信用卡借款本息21150.25元(其中应还本金16691.06元;利息1873.72元;费用2585.47元)。事实和理由:林少钦于2013年7月17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申请一张信用卡,并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过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向林少钦发放了卡号为62XXXXXXXXXXXX32的信用卡,初始额度为20000元。林少钦从2013年8月12日开始使用该卡并在多家商店刷卡消费,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多次催收,至2017年4月10日���信用卡结欠本金16691.06元,利息1873.72元,费用2585.47元,合计共21150.25元。自2016年9月24日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及总行的人员多次向林少钦催讨,然其拒不还款。为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林少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7日,林少钦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申办信用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经审查后,向林少钦发放了卡号为62XXXXXXXXXXXX3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截至2017年4月10日,林少钦使用该信用卡产生透支,累计欠款为本金16691.06元及相应利息、费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林少钦在该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林少钦已知悉并理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内容;如林少钦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核准使用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林少钦同意按该档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对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分次偿还该档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有);如林少钦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林少钦信用卡账户被终止及出现其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认定的风险状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可自行决定停止林少钦的分期付款计划并以约定方式通知林少钦,届时林少钦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其立即完全清偿,林少钦亦同意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林少钦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林少钦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林少钦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林少钦使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林少钦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规定利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支付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林少钦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取款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林少钦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或利用溢缴款转账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林少钦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其他有关费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林少钦信用卡账户;林少钦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核发信用卡后,林少钦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林少钦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林少钦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林少钦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林少钦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分期分摊本金+(��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林少钦在《信用卡申请表》中确认的债务催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催收债务及提起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另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对透支利率、滞纳金、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作了规定。林少钦在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时,同时抄录“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身份证、收入证明各一份、总行催收明细一份、信用卡交易明细、林少钦逾期金额、利息、费用明细表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的庭审陈述为据。林少钦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林少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处申办信用卡,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审核发放信用卡后,即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林少钦透支后未按约还款,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要求其按约支付欠款本息、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林少钦经本院合法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少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截至2017年4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6691.06元、利息1873.72元、费用2585.47元,合计2115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4.5元,由林少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