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美诺化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美诺化学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惠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9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844281252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涛。被执行人宁波美诺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473561523)。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明州西路***号***室。被执行人宁波市华惠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6972902C)。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大运路1号(液体化工交易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葛昭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美诺化学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惠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美诺化学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惠进出口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9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曹得胜审判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