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第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严明保与周刚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保,周刚,陕西鼎天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第6336号原告:严明保,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周刚,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鼎天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严明保与被告周刚、陕西鼎天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严明保诉称,原告与被告周刚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5月,被告陕西鼎天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承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周刚向原告借款270万元,并承诺借款当日归还。2017年6月20日,原告通过网银将270万元转入被告周刚的账户,后被告周刚将该笔借款转入被告鼎天承公司的账户。后因二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27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诉前保全费用及律师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刚、被告鼎天承公司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刚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辛庄49号付1号,被告鼎天承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北路80号爱博苑小区14层11405室,属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秀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