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无业。1997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诸城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天;2002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5月10日释放;2011年7月23日因嫖娼被诸城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1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被逮捕。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潍诸检公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程某到诸城市××街道××村袁某家大门口处,盗窃袁某停放在门口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车筐内有现金76元及手机充电器等物品,共价值1300余元。2、2016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程某到诸城市××街道××巷郑某租房处,入户盗窃郑某停在大门内过道处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600余元。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缴款1900元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郑某的陈述,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目无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缴款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6日,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静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人民陪审员 张崇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