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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濮国兴、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国兴,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濮国兴,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德胜东路3333号欧华大厦A座5楼501室。法定代表人朱顺超。被执行人: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333号东大门商品交易中心B楼15楼1502室。法定代表人俞伯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4执13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存款人民币30567.5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