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9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云诉被告何双民、杨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云,何双民,杨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989-2号原告:李成云,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宁远县腾飞建材市场纽恩泰空气能专卖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闻,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双民,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个体户,住宁远县腾飞建材市场。被告:杨亚英,女,1978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舜陵镇县卫生防疫站。原告李成云诉被告何双民、杨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成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成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成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两项共计1420元,由李成云负担。审 判 员 陈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蔡昌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